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法规规章

申扎县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

来源:申扎县统计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8-09

第一条为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申扎县统计局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申扎县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申扎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申扎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人员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纪违法举报。

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六条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七条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统计执法监督人员报告申扎县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三)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要保存完整的举报材料,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但要做好记录,保存举报材料,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时限内,举报人或其他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要做好记录,将举报材料并入原举报事项办理材料做参考,对第二次以后的相同举报不单独受理。

第八条对举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相关地方统计局核实。

第九条统计执法监督人员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申扎县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组成检查组进行查处。

第十条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申扎县统计局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转交上级统计局核实。

第十一条对违法情节较轻的,县级统计局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对于市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应按照市统计局的要求,组成检查组进行核实查处,并在规定期限上报市统计局。

第十三条对转交地方统计局核实的举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有关地方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地方统计局做出处理;

(二)要求有关地方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申扎县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