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按照《那曲市精文减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参照《那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那曲工作会议、一届市委九次会议和八届县委全委会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锚定“四件大事”、实现“四个确保”,在推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四个示范市”中提高站位、找准定位、立足岗位,着力打造建成党建促发展实践基地、建成社会综合治理示范基地、建成牧业改革辐射基地、建成清洁能源接续基地、建成藏医藏药特色生产基地、建成优质生态核心基地申扎篇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奋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确保生态环境良好,确保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面推进申扎高质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服从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的实际行动,做好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第五条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区党委、市委和县委的统一部署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申扎的成功实践,坚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
第六条始终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保障,坚决维护和自觉接受县委的全面领导,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经县委同意,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三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八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分工协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可指定1名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九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一条县政府组成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着眼大局,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统一、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执法行为,鼓励创业、创新、创优,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建设法治申扎。
第十五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知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就业创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申扎、文明申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各敏感节点随时召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试行监督管理。每个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富裕申扎、幸福申扎。
第十七条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建设生态申扎、美丽申扎。每年召开不少于四次会议学习和研究部署生态环境工作。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依宪行政、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县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决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应先交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方能上会;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第六章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领导及组成部门人员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了解实情,密切同各族群众的联系。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制度规定,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45天,确定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县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重要编制和干部任免、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提交县委决策的事项(凡人事事项均须事前向县委提出建议、凡100万元以上重大额度资金支出均须向县委提交、凡重大事项重要决定均须向县委提交),经县政府党组研究后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七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完善“一站式”办事服务大厅,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逐步推行电子政务和网上协同办公,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八章强化执行落实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县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各副县长具体抓好落实。
第三十条县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与副县长,副县长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签订任务目标责任书,实行责任制考核并落实奖惩机制。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切实增强执行力,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定期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县政府报告,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县政府将强化督查结果运用,作为向县委推荐选人用人、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重要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奖惩力度。
第九章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要坚决贯彻县委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研究办理县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四十条县政府设置“政群交流日”,畅通政府与群众交流渠道,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由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在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与申扎群众面对面交流,征集对申扎政府意见建议、倾听社情民意、阐释政策疑虑等,交流情况在政府常务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政府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三)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六)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七)讨论决定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经研究可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政府系统党的建设的督促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二)强化理论武装。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融会贯通学,真正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突出理论武装、舆论导向、阵地建设、创新载体等关键环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方位推进各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四个特别”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五)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六)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要求、符合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转好落实。
(七)加强督促指导。党组应当加强对政府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督促指导。
党组讨论和决定县政府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大决策事项。
(三)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
(四)社会局势稳定工作和开展反分裂斗争中的重大问题。
(五)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经研究可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政府分管副县长或所属部门负责同志汇报。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向市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县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和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四)制定和调整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
(五)审议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审议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资金安排方案;
(六)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县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
(八)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重大乡镇振兴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等事项;
(九)讨论决定政府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含专项资金)的大额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100万元(含)以上(含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须报县委审定;
(十)县属企业的资产处置和改制方案;
(十一)讨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其他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政府分管副县长或所属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所属部门在呈报请示时要向政府办说明需列席单位和人员。对于专项资金,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整)由使用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后,按照相关程序使用;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整)由分管副县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按照相关程序使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整)由政府主持工作的领导组织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后,按照相关程序使用。对已经明确指定性支出方向的资金不再做研究。除政府系统外,其他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且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参加和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上报议题时一并附上涉及议题内容的列席单位和人员名单,经县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参加和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一般应于会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需要修改的,在会议结束时收回,由起草单位按会议讨论的意见修改,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经县政府领导审查后行文。报县委审定的议题,议题单位必须按会议讨论的意见及时修改后送政府办公室初审,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呈报县委。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应向县长请假。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的,应向县政府办主任做出说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向县长报告。
第五十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县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每次会议形成的纪要,须报分管副县长逐级审核后,方可报县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跟踪督查。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时,由主持党组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党组成员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文件、领导讲话;
(十)事关申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政策以及县委要求的相关内容;
(十一)安全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业务知识。同时,结合实际开展形势任务教育;
(十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内容。
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方式:
(一)集中学习。集中学习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两次(每个月第一、三周星期四下午,若有工作冲突,向后顺延),学习时间为半天,每次学习的内容由党组学习主持人研究确定,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对集中学习情况进行小结。政府所属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向政府办提供学习和研究事项,对需要传达学习的文件和相关材料要会前梳理为传达提纲,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同时政府办加强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根据实际,邀请县委宣传部聆听组织学习情况。
(二)个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求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党组负责人负责检查。
(三)深入研讨。党组中心组应将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相交流,进一步深化学习效果。
(四)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由主持党组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问题。
主题以县委或上级党组织部门确定的为准。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15天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以便派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由主持党组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政府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基本内容根据专题实际确定,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应提前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以便派人参加。
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政府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参加和列席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政府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一般应于会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确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7天上报会议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并报县委批准。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但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除外。
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单位负责人的名义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它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报县政府。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八条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
第五十九条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严格各类收文的办理时限。加急件、特急件立即办理;传阅件一般在收文后的当天送出;一般程序性的办件,在收文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出或转出;需要写签报的办件,在收文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出;需核实、了解情况并需写签报的办件,一般要在4天内报出;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办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间,但承办人要按程序报告;政府领导出差或出访时,承办人员要及时与领导联系,并向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无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积压、错处文件的,视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县政府领导要按照机要规定,及时批阅文件(特提2小时内,特急2天内,加急1周内,平级1月内),不得造成文件积压;超过时限的,要作出说明。签发公文和审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对县政府批办和县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因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六十二条政府工作报告草案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县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县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县委审定。
第六十三条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县政协通报工作,报告稿或通报稿应先经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分别按季总结、半年总结、全年总结的方式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县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六十六条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的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收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领导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呈送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立说立行。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县政府集体权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县长外出按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须提前向县长请假,并报告县委。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本人应事先请示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并报告县委。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廉洁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二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七十三条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行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建设创新型政府、学习型政府。
第七十四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七十五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把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到政府各项工作中,持续整治“四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政治标准要更高、党性要求要更严、组织纪律性要更强”专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密切联系群众,着力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全面推进廉洁政府建设。每半年召开一次县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
第七十六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自觉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八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同时,要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第七十九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激情,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第八十条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迎来送往,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十二条县政府领导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八十三条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县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五条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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