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代表国家的信用和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2020]第1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要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但是近年来,随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拒收现金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场主体强化法治观念,尊重公民支付选择权,诚信经营,协商解决支付方式。在智能化、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充分保障全体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货币流通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那曲市分行将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和西藏自治区分行工作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原则,持续深入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恶意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拒收现金行为,一经核实,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咨询)电话:12363
中国人民银行那曲市分行
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