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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申扎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申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7-21

各乡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

《申扎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认真贯彻执行。

申扎县人民政府

2022719

附件:

申扎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那曲市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力做好我县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明电〔2022449号)、《那曲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那政办函〔2022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那曲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刻吸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通过开展“百日行动”,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拉网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专项整治领导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行业管理部门既要管行业、也要管安全。全面分类整治,逐户逐栋排查,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严厉打击危及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强化设计施工队伍、房屋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百日行动”,聚焦重点区域,对经营性或人员密集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及时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到2023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力争2025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事故隐患整治。

三、排查重点

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或人员密集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坚持“九个重点”不放过:

1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危房和老楼危楼等;

2未按规定或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纸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交)竣工验收的3层及以上或10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的;

3擅自加高加层、增设夹层、改扩建(包括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或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

4生产、经营、居住“三合一”多功能混杂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进行分隔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且功能设施未完善用作居住的厂房、仓库等,或者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的;

7在滑坡、地裂、地陷、泥石流、坍塌、河道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等不稳定地基上建成和存在切坡建房的;

8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地步框架砌体结构、内框架砌体结构、钢结构、混杂结构、使用预制板等方式的;

9.其他重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我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申扎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赤烈旺杰  县政府副县长

长:格桑尼玛  县住建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李 振 坤  县政府办主任

        张    岩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 成 科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阿旺金巴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徐 旭 典  县发改委副主任

        索朗扎西  县住建局副局长

        肖 俊 杰  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马 宇 龙  县经信局副局长

        次旺多杰  县公安局副局长

        芶 文 杰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杜 龙 飞  县司法局副局长

        赵 云 鹏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 同 顺  县交通局副局长

        朱    敏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朱 柏 安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孙 志 凤  县文旅局副局长

        德    吉  县卫生健康委副局长

        普    布  县市监局副局长

        周 寿 福  县城管局副局长

        次仁央姆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    力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索朗多杰  申扎镇副镇长

        曲    达  雄梅镇副镇长

        嘎玛桑珠  买巴乡副乡长

        扎西达娃  巴扎乡副乡长

        白玛顿珠  塔尔玛乡副乡长

        次旺旦白  下过乡副乡长

        贡桑罗布  卡乡副乡长

        赤列欧珠  马跃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上报下达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主任由格桑尼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索朗扎西同志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关于专项整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二是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三是负责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联系,上报申扎县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负责有关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联络、传达、报送等工作;负责各阶段工作总结报告。四是指导各乡(镇)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检查、督促乡(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五是承担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工作等。上述工作职责和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住建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安全结构问题,并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等农牧区房屋安全管理,建设城镇房屋、农牧区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督促依法对房屋建设中设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委宣传部负责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县发改委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体育)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经信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并对酒店(宾馆)和用作商贸企业等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惩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儿童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中的法律服务,强化法治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县交通局负责统筹指导车站等房屋的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承担查处违法占地、违反城乡规划建设、房屋产权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等,并及时督促整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庄整治工作和用作农业生产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文旅局负责指导文物建筑和用作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并对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自建房房屋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市监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县城管局负责县城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内自建房屋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城镇自建房日常安全巡查机制并组织实施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指导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牧民群众自建房的专项整治,开展日常排查,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排查台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县住建局,并强化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接替,并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确需发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自行发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组成人员,负责联系和协调日常有关工作。

五、时间安排

20225月至20256月底,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启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进一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以高度的整治责任扎实做好我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开展“百日行动”从即日起至9月初,开展“百日行动”。聚焦重点区域,坚持“九个重点”不放过,重点排查3层以上或10人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通过深入排查整治,逐一建档造册,实行“挂牌警示”,不落一户、不落一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要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迅速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整改到位,对就不经营整改的,要立即依法严惩重罚;对既有经营性自建房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竣工验收的“四无”生产经营场所,无论建成投入使用年限多少,住建和城管部门要第一时间要求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为C级、D级的房屋,立即停止使用,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进行整改;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要立即停建整改,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全面摸底排查。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不漏一户、不留盲区,参照“九个重点”,对本辖区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逐栋逐户、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对排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期间对“百日行动”经营性进行全面“回头看”,扫清隐患“雷区”。

(四)彻底整治隐患。根据全面排查摸底情况,相关责任单位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对问题隐患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坚持清单化、闭环式管理。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第一时间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陷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或在风险综合治理有关要求进行整治;对一般性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五)长效常态管理。一是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二是强化日常检查。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村(居)、乡(镇)等属地责任,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常态化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常态化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及时成立行业领导小组,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责任,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并按照责任分工,全面排查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清单,逐一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

(二)严肃责任追究。乡(镇)、县(中)直各单位各村(居)要确保排查整治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因排查治理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到位、防控措施未落实导致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倒查,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自建房安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参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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